一、起草背景
(一)省奖励政策的“不完整”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规定,该奖励政策“不包括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目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主要包括:(1)在农村,农村居民享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奖励扶助政策;(2)在城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退休职工均享有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因此,大量的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在国有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社区干部(既不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国有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等人员,均不能享受这项奖励政策。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上访、网上问政、咨询电话不断,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矛盾激化的可能性比较大,推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明确了省有关工作要求。鄂政办法〔2012〕70号文件对央企、省企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推诿现象,故在本《通知》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三)关于分级负担的问题。鄂政办法〔2012〕70号文件规定,央企和省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照这一原则,县(市)属企业因改制、改组、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在户籍地解决。目前这类人员有很大一部分居住在张湾、茅箭两区,户籍也迁移至两区。鉴于两区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无业居民)人数较多(初步摸底达到退休年龄城镇无业居民,张湾区为1900人,茅箭区1300人),还要承担央企、省企等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为减轻茅箭区、张湾区的压力,县属集体企业职工户籍与原工作的企业所在地分离的,本《通知》规定由退休职工曾工作过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我省和我市“全覆盖”推进情况
城镇独生子女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无论有无在国有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均将其纳入奖励范围,称之为“全覆盖”。为弥补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不完整”性,省卫健委明确提出在全省推行“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目前,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恩施州、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10个市(州、区)已实现“全覆盖”。我市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现了“全覆盖”。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参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标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兑现一次性奖金3500元。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3-5年内分期兑现,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