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409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3〕5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17:13:28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十政办发〔2023〕5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十堰市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联合起草的《十堰市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31日

十堰市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实  施  方  案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政府国资委

200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知》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相关改革的推进,《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落实省关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实现“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保证《通知》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央企、省企部分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之“中央在鄂企业或省属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的规定,由卫健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进行筛查、汇总,由财政、国资、人社、卫健部门联合会审确认,兑现一次性奖金3500元,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3-5年内分期兑现,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切实落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等政策性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地和原工作企业所在地发生分离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原企业破产、改制、改组等情况由县(市、区)国资局(办)审核认定。

三、逐步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目前,全市大部分县(市、区)按照省工作要求,对没有“在国有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落实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现了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为保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一致性,维护其严肃性,减少社会矛盾,根据省卫健委对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要求,尚未实现全覆盖的县(市、区),要在1-2年内逐步实现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将没有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参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标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兑现一次性奖金3500元,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3-5年内分期兑现,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闻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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