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继续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这是我市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举措。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区域。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张湾区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的各类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纪枫波 特约记者 叶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