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另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等其他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适用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并依据国家和省分级标准的调整随时调整。
《预案》共分10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分类分级等。其中,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第二部分为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市政府成立十堰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37个部门组成。《预案》明确了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组及专家咨询机构职责。第三部分为风险防控、监测、风险评估、健康风险提示和预警。第四部分为信息报告,对报告主体、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部分为应急处置。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对在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或地区间、学校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第六部分为恢复与重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功能恢复与重建及总结评估工作,并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七部分为应急保障。《预案》通过对技术保障、人力、财力、物资、交通、通信与信息、培训演练等多方面的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整体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第八部分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九、第十部分为附则和附件。对预案管理提出要求,对预案体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做详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