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卫健委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了《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后,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决定》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并明确要求“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我市的托育工作目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已开展各类托育服务的机构115家,共计3340名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位共计260个,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位共计875个(正在等待国家审批中)。其中,登记注册手续完善后,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托育机构备案仅3家(竹溪2家,郧西1家)。
湖北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我市2018年至2020年出生人口数分别为:39412人、34150人、27943人,年出生人口从2018年的3.94万下降至2020年2.79万,反映近三年我市人口出生持续大幅下降,亟须出台生育配套支持政策,解决老百姓关注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无处托、费用高、不放心、缺监管”问题。
每千人拥有婴幼儿托位指标已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和省政府重要民生责任目标,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新增2.2万个托位目标已列入今年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前,省内兄弟市州中武汉、咸宁、荆门、黄石、潜江和林区等地政府已制订实施方案,出台了政策优惠举措,鄂州市正在审定印发中。
按照国家及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为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在养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请求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3个部分。
一是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以落实托育服务“四个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目标:在十堰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开展示范试点为先导,到2021年底之前,各县市区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是各部门任务和分工。《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
三是组织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示范引领、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估等方面,明确了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保障。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托育工作的十堰特色。在坚持国家确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以落实托育服务“四个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二)对已有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目前,各部门在支持托育服务方面陆续已制定出台了有关政策和措施,但较为分散,不利于社会和群众知晓。《实施方案》将这些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政策措施梳理整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和部门之间的配合,从而可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好地落地见效。
(三)创造性的制定了新的政策措施。为指导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我们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成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可作为评审条件使用。
(四)加强机构的价格监管。《实施方案》提出,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
(五)明晰与托育易混淆相关行业的界限与职责。在国务院《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卫健委明确答复:《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等托管性服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家庭养育与工作的压力,解决家庭照护婴幼儿的困难。社会上的早教机构或教育咨询公司主要是为婴幼儿和家长提供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通过家长与孩子亲子互动、共同游戏,促进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早教机构或教育咨询公司不属于《指导意见》所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早教机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卫健部门对幼儿园、早教机构开设的托班开展相关业务指导。
(六)紧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新要求。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要,《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加强农村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支持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配套设施,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解决农村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