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制定的必要性。制定《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客观需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自改革试点以来,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有利于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更明、责任更清、程序更规范,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制定的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都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湖北省先后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制定《暂行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依据,有利于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实际,于2021年11月起草完成了《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社会公众、部分法律专家、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及采纳;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最终形成了《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规范性文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含总则、案件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衔接制度和附则,共6章3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暂行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制度保障等八个方面。
第二章案件调查。共11条,主要规定案件调查责任分配、调查启动条件、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赔偿磋商。共7条,主要规定赔偿磋商主体、磋商启动条件、磋商发起、磋商程序、磋商次数以及磋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生态环境修复。共4条,主要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义务、修复方式、修复程序、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五章衔接制度。共3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评价等制度的衔接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工作报告制度、信息共享、实施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