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24〕16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军分区
关于印发十堰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基本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兵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鄂政发〔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十堰实际,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联合市直12家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十堰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基本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军分区批准,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治责任。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是双拥工作的有机延伸,是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将《办法》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扛起抓建民兵工作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措施办法,加大优待和权益保障力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民兵建设。
二、加强监督管理。军地有关单位要将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室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做好清单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落实惩戒激励措施,着力推进本地区、本单位优待政策落实落地。
三、营造浓厚氛围。军地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大力宣传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有关政策规定,宣传本地区、本单位参与民兵建设的先进单位、个人和有关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国防、支持民兵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十堰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基本目录清单
2024年11月2日
附件
十堰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基本目录清单
序号 | 《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条款 | 十堰市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基干民兵入队和出队时,各级军事机关或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仪式。 | 各级军事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结合年度民兵整组集合点验,组织基干民兵开展入队宣誓和出队欢送等相关仪式。 |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2 | 各地区广泛开展民兵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 各地媒体、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在每年一季度民兵整组期间,开展民兵征集宣传动员;结合“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月”等时机,开展民兵法规常识和先进典型事迹宣传。 | 市委宣传部,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3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贡献突出的、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 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基干民兵及时进行走访慰问。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
4 | 基干民兵在省内各市(州)、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公路客运、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各类A级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服务。 | 在政府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公路客运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各类A级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或通道,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排队、优先办理等服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5 | 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协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提供门票减免,协调其他加入“拥军崇军联盟”的餐饮、旅店、影院、商贸、物流等单位或场所为基干民兵提供优惠服务。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对基干民兵免费开放;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武当山景区除外)对持有效证件的基干民兵免收门票;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鼓励加入“拥军崇军联盟”的就餐企业为基干民兵提供95折优惠,有关住宿企业为基干民兵提供9折优惠,有关物流企业为基干民兵提供85折优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鼓励本市内各类性质的影(剧)院在八一、国庆等节日提供基干民兵免费观影活动。 | 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6 | 基干民兵参加夜间训练或夜间执行任务超过夜间12时的,享受夜餐补助。 | 基干民兵根据军事机关要求,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期间,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并按规定享受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训练、执勤补助,参加夜间训练或夜间执行任务超过夜间12时的,由军事机关提供夜餐补助。 |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
7 | 各级军事机关对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计入个人档案,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 因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表现突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基干民兵,由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有关材料,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将其归入个人档案。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基干民兵,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文字材料,录入地方综合志书及年鉴。 | 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
8 |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各级军事机关应为每名基干民兵购置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支出;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 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各级军事机关应为每名基干民兵购置意外伤害保险。 |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 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 ||
9 |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和所属员工参加军事训练、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 企业根据军事机关要求开展民兵工作的有关经费开支,以及由此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由企业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经地方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联合审核确认具体金额后,通过税费减免等方式予以补偿。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
10 | 各级军事机关义务为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优先提供民兵军事训练基地。 | 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等活动,申请使用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的,各级军事机关有义务优先提供保障支持。 |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
11 |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参与军地相关表彰活动评选。 | 编组有基干民兵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纳入各级双拥工作评先表彰范围。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12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积极支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政策解读与指导。 | 市财政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