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409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3〕5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17:16:07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十政办发〔2023〕5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31日

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以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四个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十堰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开展示范试点。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婴幼儿家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现有的产假、护理假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配套的育儿假、产休假制度;积极倡导用工单位通过合理安排轮班、倒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为脱产照顾婴幼儿的职工保留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

3.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的科学照护指导。依托医院、高校、妇幼保健等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婴幼儿家庭科学照护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4.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各县市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多种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建设;由各县市区主导在辖区内重点建设一家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落实国家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婴幼儿照护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6.落实相关政策性补贴。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十堰银保监分局)

7.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行业和部门优势,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8.支持关联产业发展。各县市区要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服务供给体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发改委、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2)加强新建住宅区小区配套,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与幼儿园一并整体移交县市区教育部门;独立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3)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县市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到2025年底之前,城镇社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3.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4.鼓励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5.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延伸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6.加大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要的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编制和审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时,应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2.确保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3.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或者临时托等,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落实托幼“一体化”管理;早教机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卫健部门对幼儿园、早教机构开设的托班开展相关业务指导。(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4.强化互联网信息互通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大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备案、年审、信息变更、机构注销、质量评估等服务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有序开展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链条托育机构监管

1.强化动态监督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2.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和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规范有序运行;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婴幼儿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可接收,并每年健康体检1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4.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5.实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市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和发展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各县市区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纳入政府实事项目。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典型经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十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协调和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照护服务体系和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卫健委为牵头部门。

三、工作原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市卫健委代章。

(一)市委编办。负责具体实施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指导县市区做好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和引导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政策;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惩戒。

(三)市教育局。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指导公立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指导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并为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四)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规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打击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中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规范管理,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六)市财政局。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婴幼儿照护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

(七)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婴幼儿照护各类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奖惩等政策。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县市区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九)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和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规定,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市卫健委。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牵头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负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提供延伸服务;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并指导已实现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做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十五)市总工会。负责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

(十六)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实施社区健康志愿服务项目试点推进。

(十七)市妇联。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十八)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十九)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本辖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责任编辑: 闻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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