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索引号
MB1924133/2022-468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5日
发布机构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施细则的通知》(十医保发〔2021〕24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原异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但常住本市人员,需在原参保地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后方可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三、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按照属地参保原则,不受户籍限制,以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参保。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各县(市、区)居民、新生儿、学校(幼儿园)学生参保核定、在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代办人)在规定时限办理参保登记时,请携带参保人(代办人)有效证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2、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市内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参保,新生儿本人在市内落户的可在落户地参保。

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本市参保缴费,新生儿落户地也不在本市的,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新生儿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有效身份证件(本地户籍还需提供户口簿)、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我市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3、我市各类院校学生(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园幼儿、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由就读学校、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落实“应保尽保、按期尽缴”责任。

4、各类符合资助参保规定的特殊人员缴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五、缴费方式

线下缴费: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需要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可到银行网点打印缴费凭证。

线上缴费: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鄂汇办”APP、协作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

六、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的90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从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逾期参保缴费待遇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补缴。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八、政策业务咨询

市医疗保障局:0719-8629015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0719-8113035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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