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476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17:03:3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财政局
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堰市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精神,支持我市主城区供应链物流产业发展,结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物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台车以上)、物流仓储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规模以上)、供应链物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愿申报、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管理,重点支持主城区物流业发展,包括物流园区(企业)提档升级、信息平台建设、多式联运发展、物流统计体系建设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具体审核,做好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指导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物流园区提档升级。对新增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且纳入市级统计交通运输物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台车以上)、物流仓储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规模以上)的5A(星)、4A(星)、3A(星)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仅限于2022-2024年新评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A级晋级的给予差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投资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接入公铁水空信息网络,注册企业用户数超过200家并提供普惠性信息服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供应链物流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建设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接入上下游企业各50家以上,平台投入500万元及以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本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3家。

第七条 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我市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以上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货代企业,铁海联运按实际完成载货标准集装箱箱量给予资金补助,按不超过1000元/TEU、2000元/大箱标准资金补助(TEU即20英尺集装箱、大箱即40英尺集装箱)。铁水联运按实际完成载货标准集装箱箱量给予资金补助,按不超过200元/TEU、400元/大箱标准资金补助。公转铁对搭乘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际铁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给予资金补助,按不超过100元/TEU、200元/大箱标准资金补助;对汽配等公铁联运的集装箱进行资金补助,按不超过100元/TEU、200元/大箱标准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统计体系建设。社会物流统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每年上半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企业和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不得重复奖励。申请单位需提交相关证书或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新增物流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文件,并参照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土地证或建设经营场所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等前期手续、实景图片、资金投入证明;

4、申请资金额度及用途;

5、项目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申请A级物流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A级物流企业证书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奖励,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省级物流企业认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保持项目主体功能的承诺、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相关批复及证明文件、资料、图片,平台投资运营情况的报告、建设资金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申请多式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申报多式联运集装箱的箱号、铁路货票号、货物运单号等相关基础资料扫描件、集装箱箱量信息统计表等。

第十三条 公示审批。所有拟资金补助项目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程序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企业,报市交通运输局代履行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补助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获补助企业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企业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代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调整专项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3、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考核验收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单位、部门、专家意见后另行发布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期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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