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十堰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十政发〔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全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快速集聚,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用地内涵和用地分类
(一)用地内涵。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检验检测、勘察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二)用地分类。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即在二级类1001工业用地下,增设三级类“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M0)”。
二、规划管控
(一)统筹布局。按照“产业互动、功能复合、集约节约、提质增效”的原则,科学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化工业用地布局,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应当布局在工业园区内,园区外存量工业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布局。各县(市、区)根据产业发展目标和功能需求,编制新型工业用地(M0)专项规划方案,明确新型工业用地(M0)的建设规模、范围、布局和产业定位等内容。
(二)准入条件。各县(市、区)组织发改、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消防、税务等部门,分区域、分行业、分性质,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研发实力、环保及能耗管控等方面,制定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准入条件。禁止以新型工业用地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规划指标。新型工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片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四)功能配比。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配套设施按照适用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产业用房可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商务办公、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比标准执行。
三、供地管理
(一)规划审批及供地方式
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用地。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外的M0用地由区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区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内的M0用地由区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区M0用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新供应M0用地,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实施租赁的程序可以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程序,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须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50年。原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二)供地价格
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S×C/40)×15%×(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商务办公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总计容面积,Q为可分割转让比例。即新供应M0土地出让(租赁)价格为:出让年期×〔工业地价+商务办公地价的15%×(1+可分割比例)〕。
四、分割转让
(一)转让条件。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确需分割转让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产业用地(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二)转让要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50%,可按幢或层等可以独立设定不动产单元号的固定界限进行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要求。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单位购买配套用房的计容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计容面积的比例,分割登记可按套(间)固定界限细分基本单元,且满足消防、结构安全及功能要求。
五、履约管理
(一)签订履约协议。各县(市、区)应组织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与属地政府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二)落实达产验收。各县(市、区)应组织发改、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消防、税务等部门,成立新型工业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制定达产验收标准,并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有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试点先行
茅箭区作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试点地区,先试先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一到两个项目进行试点,需报市政府备案,并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七、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