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秋季学期学生资助政策公布 高中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日期: 2024-09-13 08:40:19
来源: 十堰晚报

日前,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2024年秋季学期我市基础教育学段资助政策,涵盖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可于9月30日前向就读的学校申请,经就读学校认定核实后确定资助名单。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政策实施资助,并分学期发放补助。

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每生每年1000元

资助对象: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受助的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分学期发放。高中阶段有两类资助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受助的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

普通高中按标准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

资助标准:免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

民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职阶段有三类资助方式

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每年6000元

奖励对象: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当年年底前发放。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年2000元

资助对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对应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我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6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

中职学校按标准免学费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免学费的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主要有三种:一般专业2400元/年;重点专业3120元/年;艺术类专业4000-5000元/年。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公办中职学校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链接7类学生可申请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以下七类:

1.经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含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等情况影响子女就读,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十堰市教育局:8699876

张湾区学生资助中心:8619660

茅箭区学生资助中心:8680329

经开区学生资助中心:8319892

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7221851

郧西县学生资助中心:6208766

竹山县学生资助中心:4220101

竹溪县学生资助中心:2731153

房县学生资助中心:3241365

丹江口市学生资助中心:5232641

武当山特区学生资助中心:5669862

(记者  唐晓玮 通讯员)

编辑:蔡雪阳

责编:陈玉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