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交通违法记分大调整 开车打手机记3分 11种行为不再记分

日期: 2022-03-15 10:16:05
来源: 十堰晚报

按照公安部令,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5月1日起施行。这些新政策带来哪些改变?对市民的出行有什么影响?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副所长席天生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A、新增9项便民措施 私家车新车上牌今后免查验

席天生介绍,新政策对公安部近年来推出的69项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同时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推出9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车辆登记3项新措施

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驾考领证4项新措施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意一座城市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地满足群众驾驶房车的出游需求。

减证便民服务新增两项措施

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

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B、记分行为减至50项 开车打手机记分更多了

新政策中增加了一次记9分的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对14项记分行为降低了记分分值,删除13项记分行为,并对部分记分项的表述作了拆分、合并。

修改后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新政策维持了对严重妨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力度,如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严重超速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仍规定为一次记12分的顶格记分。

有些行为从此不记分,比如,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新政策同时上调了部分记分分值,比如,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车道停车,从记6分提高到记9分;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从记2分提高到记3分。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了分值“回血”的方法。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回血”6分。

如果对新政策有疑惑,或者有车管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0719-8877771(车管所便民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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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行为今后要记分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一次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一次记6分。

3.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一次记6分。

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一次记1分。

4种行为记分提高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一次记9分。

2.驾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一次记9分。

3.驾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次记3分。

4.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一次记3分。

19种行为记分减了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一次记9分。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一次记9分。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记9分。

4.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一次记9分。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

7.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一次记6分。

8.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一次记3分。

10.驾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一次记3分。

1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一次记3分。

12.驾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一次记3分。

13.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一次记3分。

1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一次记1分。

1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一次记1分。

1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一次记1分。

1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一次记1分。

18.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一次记1分。

19.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一次记1分。

11种行为不再记分

1.低能见度的气象条件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5.驾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6.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1.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罗忠 陈芳 袁杰)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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