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21〕2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对我市经济建设、生态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及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鼓励其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促进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事业
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本市保护生态环境、服务南水北调方面,贡献突出的。
(八)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由十堰市人民政府主办。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荣誉市民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属非本市中国公民的,根据其所作突出贡献所处的行业领域,由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属港澳同胞和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荐(外国专家除外,外国专家由市科技局推荐);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三章 待遇和管理
第六条 十堰市荣誉市民待遇如下。
(一)应邀参加以十堰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二)可在市、县(市、区)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五)免费游览十堰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撤销荣誉。
已获“十堰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原推荐申报单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有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须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不予推荐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四)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荣誉市民推荐工作启动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
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推荐条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 各荣誉市民推荐申报单位应建立荣誉市民档案,并
报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汇总。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经费保障。市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