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6729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2〕5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7日 17:25:47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十政办发〔2022〕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十堰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24日

十堰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更加系统、全面推动我市“一老一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人口问题是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尤其是人口老龄化问题牵动全局,影响着民族兴衰和国家长治久安。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需求更为迫切,既面临需求不断扩大、投资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设施缺口大、运营成本高、人才供给不足等挑战。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任务要求的具体实践,对于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基础

截至2022年6月,全市共建有各类养老机构160家(其中:农村福利院118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0家、社会办养老机构32家,医养签约机构135家,医养结合机构17家),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分别达到171个和1243个,覆盖率分别达到98%和69%,养老床位总数2.67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45.5%,较2012年增加134.2%,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共有各类托育服务机构280家(已注册登记47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40家,现有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4719名。其中,主城区已开展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156家(占比55.71%),备案托位数2290个(占比70.03%),实际收托人数1552人(占比78.54%)。

(二)发展趋势

预计到“十四五”末,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73.45万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达22.6%,比2010年增加28.75万人,增幅达到64.3%。届时,十堰市将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高龄人群、失能失智老人、空巢老人占比将越来越大,养老形势愈发严峻。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增多,养老服务业消费爆发增长,给养老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在资源、财力有限的基础上,要实现“2022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100%,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等目标,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还面临很多挑战和困难。

预计到“十四五”末,全市0-3岁婴幼儿人口约6万人,约占总人口1.9%,比2011年减少11万人,降幅达到65%,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市约每千人口托位数2.53个,且具备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体系刚刚起步,由此产生从业人员待遇不高、持证从业人员短缺、学历教育和培训体系不完善、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托育服务中的推进作用,家庭在养老托育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建共享,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的新型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促进“一老一小”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十四五”末,努力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社会资本更加活跃,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见到实效,基本养老服务更加规范,评估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四个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8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60%;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600户;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60%;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社区日间照料设施覆盖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55%;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床位拥有社会工作者1名。

——全市每千人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位数达到14445个以上。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60%以上,市、县分别建立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比例达90%以上,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置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基本建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

三、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加强设施规划布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配套出台推动落实方案,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清单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养老托育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和空间布局。制定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办法。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达标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达标。各地应新建或改扩建1所集老年人生活、学习、保健、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性中大型养老中心;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发展,优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2.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完善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落实子女带薪陪护制度,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与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护理时间;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在全市城区全面启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将产假延长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为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设立父母育儿假,夫妻双方每人每年累计10天。支持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各县市区)

3.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健全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建设集养老、托育等于一体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打造全龄互动社区。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区县、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新(改、扩)建42个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辖区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设1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行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和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4.增强机构服务水平。各地可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原则,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福利院)。深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能力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所有乡镇(街道)建立至少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引入专业化团队实行企业化管理。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等质量指标,引入养老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农村中心福利院县级直管。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实施农村福利院改造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5.积极推动普惠性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制定普惠性“政策支持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在规划、土地、用房、财税、融资、医养结合、人才等支持政策上加大力度,推动形成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工程,积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在我市建设运营普惠养老托育项目,增加普惠性养老床位和托位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至少1名社会工作者。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依托社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县(市区)至少改扩建1-2所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原则上辐射周边5个以上乡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同步推动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农村福利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到2025年,提档升级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12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6.落实相关政策性补贴。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十堰银保监分局)

7.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我市培训疗养机构现状。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支持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对转型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在5年内暂不作变更。转型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优先选择地理位置较优越、基础设施较完备、配套医疗资源有基础、改造成本相对较低的培训疗养机构开展转型养老服务设施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各县市区)

四、丰富养老托育发展业态

1.深化医养有机结合。支持养老机构配备医务室、护理站,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鼓励职业医生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增设老年病床,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十四五”末,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项目纳入地方债券支持范围,城区不少于1个,全市重点打造1—2个示范项目。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服务机构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或入住50人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新建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一体规划,毗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开展医养签约合作、中医药、营养健康、信息化智能等服务,探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支持配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模块和应急救援设备包,加强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培训。推广“公建民营”“公办民助”医养融合等新型养老模式。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2.促进康养深入融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与健康、养生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质优、价廉、可持续的康养产品与服务。推进健康养老向农村、社区、家庭延伸,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加强养老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在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机构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点和展示间,建立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体验点和配置服务点。依托全市四大医疗集团,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促进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提升中医康养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3.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的科学照护指导。依托医院、高校、妇幼保健等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婴幼儿家庭科学照护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4.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研发与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实施“互联网+养老服务”,研发适老化智能产品,支持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服务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和服务平台。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建设一批老年群体数字化生活体验场所,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更好地带动养老服务消费。开展智能技术应用教育和培训,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改善服务体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参与老年教育,鼓励社区养老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社区文化活动机构等积极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各类学院为社区养老机构等提供支持服务,共享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扩大老年大学覆盖人群,至少建设1所老年大学。加强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县市区)

5.推进养老托育品牌品质提升。培育壮大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养老托育服务和用品供给。强化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国家标准体系实施推广。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资本形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入驻,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针对高给付能力的老龄群体,注重“养、医、乐”结合,实施差异化服务。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大养老、托育优势企业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托育服务商标品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五、强化养老托育要素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将养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各类房屋和设施最长租赁期限。探索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鼓励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健全“一事一议”制度,定期集中处置解决存量房屋和设施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对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允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2.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将发展养老托育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全市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应不低于55%。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切实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适度提高补贴标准,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探索试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普惠护理型床位同等享受建设和运营等补贴。对吸收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3.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基金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责任和机构运营保险。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行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医保局、十堰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4.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中职教育为主体、高职以上教育为补充、学历提升为辅助的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湖北医药学院、汉江师范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十堰高级职业学校和汉江科技学校等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到2025年底,培养规模不少于2000人。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大型连锁机构,打造地方托育服务品牌。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市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设置养老托育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设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护工市场,巩固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府向社会采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成立养老服务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治理,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试点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照护者“喘息服务”,不断形成全社会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浓厚氛围。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城市养老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可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大力推进“互联网+养老职业技能培训”。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的科学照护指导。依托医院、高校、妇幼保健等机构,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完善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六、优化养老托育服务环境

1.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重点,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改造。试点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照护者“喘息服务”,拓展养老服务新模式,丰富养老体系建设内容。十四五”期间,至少完成26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及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2.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最多跑一次”。巩固企业开办“210”成果,确保养老托育企业开办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窗联办”,同步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行“一照多址”,简化养老托育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全面推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实现养老托育企业变更登记1日办结,企业注销“一网办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完善评价规则,开展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3.构建友好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将尊老爱幼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巩固家庭在养老育幼中的基础地位,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进老年人、婴幼儿社会优待法制化进程,强化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落实,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积极创建积极应对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和儿童友好城市,积极创建“一老一小”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七、统筹推动“一老一小”工作落实

1.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成立十堰市推进“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

2.注重防范风险。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公办养老机构等单位,建立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市级养老设施增设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模块和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包,提升养老设施硬件条件、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可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等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十堰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

3.加强安全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对养老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承担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4.加强规范监管。既“从严监管”保障服务质量、确保不损害“一老一小”合法权益,又“从优服务”以尽可能吸引社会力量进入、不断丰富服务供给。重点防范和治理机构“跑路”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跟踪分析,健全“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实施方案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定期对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责任编辑: 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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