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2〕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2022年9月9日
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家长接送、乘坐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庭配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落实各方责任,压实学生上下学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职责任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通过使用者付费、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成本补贴、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区域内学生上下学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运营的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处置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中的各类隐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发改、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宣传以及十堰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定校车、定线路、定时间、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条件实行许可制度。
路途需通报至目的地(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并由目的地(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停靠站点。
第十四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校车及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专用校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含无酗酒、吸毒行为)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县(市、区)的街办、社区或居委会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最终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身体状况证明(不含无酗酒、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第十七条 校车通行安全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的符合条件严格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将校车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对校车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
校车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