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2〕2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十堰建设鄂西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财务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在十堰辖区登记注册,控股或者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
二、十堰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总部企业应从企业设立、经济贡献、发展壮大、人才引进等四个方面予以奖励,并制定相应的支持奖励政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主城区做法制定相应的支持奖励政策。
三、十堰主城区引进的总部企业形成的市级财政留存部分,100%直接兑付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四、十堰主城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具体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市政府成立支持十堰主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步建立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区两级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六、对新增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落实人才公寓、人才津贴、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科研支持、生活服务等人才政策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七、十堰主城区凡引进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需特殊政策支持的,报经市政府审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八、十堰主城区新增总部企业必须从十堰市境外引进,严禁从市内县(市、区)现有总部企业中引入,如出现此类现象,将不予兑现奖补政策并严肃问责。
本意见由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