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1029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14:36: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十政办发〔2025〕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更新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

在全市对134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当事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三、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行政机关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询办理。

附件:十堰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

2025年3月6日    

附件

十堰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实施区域

备注

1

市教育局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

市县两级


2

市公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身份,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

市本级


3

市公安局

保安员考试报名表及资格审批表

保安员证核发

市县两级


4

市公安局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件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市县两级


5

市公安局

未成年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

市县两级


6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初审)

市县两级


7

市司法局

无其他职业证明

市县两级


8

市司法局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结清证明)

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外地转入)(初审)

市县两级


9

市司法局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外地转入)(初审)

市县两级


10

市司法局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品行证明

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初审)

市县两级


11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市县两级


12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变更(初审)

市县两级


13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初审)、

市县两级


14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延续)(初审)

市县两级


15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鉴定人助理(初审)

市县两级


16

市司法局

身份证明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市县两级


17

市司法局

学历证明

市县两级


18

市司法局

学位证明

市县两级


19

市司法局

放宽政策户籍证明

十堰市享受放宽政策县市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


20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市县两级


2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市县两级


22

市司法局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市县两级


23

市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市县两级


24

市司法局

经济困难告知承诺书

申请法律援助

市县两级


2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证

申报职称评审

市县两级


2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公示证明

市县两级


2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学历证书

申报职称评审、报考注册测绘师、报考建造师、报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 级)、报考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报考注册城乡规划师、 报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经 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申报职称评审为市级、县(市、区)

报考注册测绘师、报考建造师、报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 级)、报考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报考注册城乡规划师、 报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经 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市级


2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测绘师相应资格证书

报考注册测绘师增项专业

市本级


2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造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报考建造师增项专业

市本级


3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级职称证书

报考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市本级


3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报考一级造价工程 师增项专业

市本级


3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市县两级


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市县两级


3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市县两级


3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市县两级


3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领工伤待遇

市县两级


3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故责任认定书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市县两级


3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市县两级


3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市县两级


4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市县两级


4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校学生提供学习就读证明

市县两级


42

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市县两级


43

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市县两级


44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延续、变更

十堰城区


45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十堰城区


46

市交通运输局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办理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市县两级


47

市交通运输局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市县两级


48

市交通运输局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新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市县两级


49

市水利和湖泊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市县两级


50

市水利和湖泊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市本级


51

市水利和湖泊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水事纠纷裁决

市本级


52

市卫健委

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合格证明

核验执业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资质,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市县两级

部门自行核查、现场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53

市卫健委

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核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精药品调剂资质,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市县两级

部门自行核查、现场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54

市卫健委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市县两级

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55

市卫健委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市县两级

申请人承诺后,1个月内补齐证明

56

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县两级

省厅委托事项

57

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县两级

省厅委托事项

5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市县两级


59

市数据局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 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市本级


60

市数据局

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生物制品)

市本级


61

市数据局

毕业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市本级


62

市数据局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市本级


63

市数据局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制度上墙证明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本级


64

市数据局

企业登记住所场地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市本级


65

市数据局

公司章程规则、拍卖业务规则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市本级


66

市数据局

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至申请单位的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市本级


67

市数据局

企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

市本级


68

市数据局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市本级


69

市数据局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市本级


70

市数据局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本级


71

市数据局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市本级


72

市数据局

新增专业(工种)所需教学设施、场地证明(资产目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市本级


73

市数据局

新增专业(工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市本级


74

市数据局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

(市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及其亲本以外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市本级


75

市数据局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市本级


76

市数据局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市本级


77

市数据局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市本级


78

市数据局

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审查

市本级


79

市数据局

拟任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市本级


80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许可新办

市本级


81

市数据局

设施设备清单

市本级


82

市数据局

管理制度文本

市本级


83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市本级


84

市数据局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市本级


85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市本级


86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许可变更

市本级


87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市本级


88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市本级


89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市本级


90

市数据局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市本级


91

市数据局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动物诊疗许可延期

市本级


92

市数据局

场所地理位置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本级


93

市数据局

设施设备清单

市本级


94

市数据局

管理制度文本

市本级


95

市数据局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市本级


96

市数据局

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市本级


97

市数据局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市本级


98

市数据局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市本级


99

市数据局

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市本级


100

市数据局

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服务审批

市本级


101

市数据局

单位规章制度(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市本级


102

市数据局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市本级


103

市数据局

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市本级


104

市数据局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市本级


105

市数据局

行政许可申请表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地址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服务范围

市本级


106

市数据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章程、制度,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市本级


107

市数据局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市本级


108

市数据局

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登记表

市本级


109

市数据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市本级


110

市数据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市本级


111

市数据局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市本级


112

市数据局

校验期内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校验

市本级


113

市数据局

食品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市本级


114

市数据局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本级


115

市数据局

再有效申请-再有效培训证明(不能免于相应再有效培训和考核时提供,若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相应信息的则无需船员提供)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市本级


116

市数据局

初次申请-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市本级


117

市数据局

内河船员适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市本级


118

市数据局

内河船员适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市本级


119

市税务局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市县两级


120

市税务局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市县两级


121

市税务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市县两级


122

市税务局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十堰市


123

市税务局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市县两级


124

市税务局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市县两级


125

市税务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市县两级


126

市税务局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市县两级


127

市税务局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 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 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 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 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市县两级


128

市税务局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市县两级


129

市税务局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市县两级


130

市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 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市县两级


131

市消防救援支队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证明申请许可主体合法性

市县两级

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再提交

132

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证明所在建筑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合法性

市县两级

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再提交

133

市消防救援支队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证明操作人员操作资格合法性

市县两级

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再提交

134

市气象局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市县两级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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