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4〕1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4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24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75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6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080元/人/年(84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13500元/人/年(112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8580元/人/年(71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13500元/人/年(112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1640元/人/年(9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360元/人/年(53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7560元/人/年(63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3820元/人/年(198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0700元/人/年(172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55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50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