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
为有效防治我市住建领域建筑工地和生产设施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十堰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市住建领域建筑工地和生产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排放;
3、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相应施工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夜间连续施工证明,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和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4、对于因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引发周边居民信访投诉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通过约谈、移交上报违法线索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2、相关责任单位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联防联控,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机制;同时加强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对噪声类举报投 诉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未按时间节点处理完毕的要跟踪督办。
3、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由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