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常态化管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3713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10:22:14
发布机构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文号
十建管〔2024〕25号

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

为扎实推进第二轮全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推进建筑垃圾治理重点任务清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清单》、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部分整改任务责任单位的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常态长效管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十堰市城区市政工程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市政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处置的首要责任。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施工图纸范围以外)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单位落实相应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承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非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噪声污染及扬尘防治相关要求。要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各环节,设置垃圾集中堆放区并严密覆盖,建立外运登记台账,推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闭环处置。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理责任,对未按照要求制定扬尘、噪声治理专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实施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上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重点做好连续硬质围挡的设置,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围挡里面应顺直、整洁、美观。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若需拆除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拆除。要做好围挡维护工作,出现破损及时更换。

2、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无垃圾死角。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需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3、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应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应根据场地等条件因素,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或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4、注重降尘作业。土方工程(爆破工程、基坑开挖、道路刨掘、水渠开挖)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设施或使用雾炮机进行洒水压尘。市政管网及道路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加强监测监控。施工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布红色预警时,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6、严格把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市政工程进行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取得市环保部门所发环保登记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对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时间、作业区域、环保登记牌一一登记。同时要对纳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安全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严格规范施工噪声管控

各在建在管市政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工时间(早六时至晚十时)进行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需向市建管处质监站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并向社区与周边居民进行告知。

(三)严格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渣土需集中堆放,并使用绿色密目网进行全覆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应采用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准具备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封闭式运输;施工单位要建立并规范外运登记台账,明确垃圾产生时间、类别、产量、清运企业、消纳地点、责任人等信息,确保外运台账与城管部门登记情况一致;若施工工地产生的渣土确需留存或回填且具备现场留存条件的,建设单位需提交留存渣土处置计划。

三、工作要求

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市政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管控工作,着力提升施工工地文明施工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明确工作职责、目标、措施、步骤和要求,落实扬尘、噪声及垃圾管理防治责任。要将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传达至施工人员,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专人专班,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噪声防治及建筑垃圾管理常态化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措施。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噪声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积极推动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数字化管理,鼓励所有在建在管市政工程施工应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噪声监测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

(三)严格执法监督。市建管处将加强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在检查中发现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等问题,将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拒不整改的下达《停工通知》,并在市政工程“红黑榜”进行公布;对拒不停工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2024年8月6日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