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92/2024-0437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15:31:57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2024年1月1日开始,十堰市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为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涉及新旧规范问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部分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参照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8】46号)执行。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未执行现行标准的,应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部分予以说明(使用旧标准的理由、依据,标准名称及版本号),并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问题回复》问题中一一说明。

二、认真核实规划设计要求

审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并严格执行规划文件规定的建筑相关要求和指标,如外观、总平面、平面布局、功能、楼层、高度、面积等。

三、落实建筑改造装修相关要求

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应严格执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应有设计方案、评估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建筑功能发生变更,尤其是安全风险增加、消防标准要求提高的,一般应提交规划调整文件,或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意见、批文等。

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应核对建筑合法性(获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不动产证)。新建工程的装修可与主体同步设计、审查,竣工可同步或分别验收(备案)。

四、实行审查后提示制度

消防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应提示建设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许可审查。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提示其竣工后及时申报备案。

五、及时结算技术审查费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收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费用。

特殊建设工程在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凭委托技术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等,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市住建局结算费用。

此通知。

咨询电话:8613613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附件1.审查不合格-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模板).docx
附件:附件2.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问题回复(模板).xls
附件:附件3.审查合格-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模板).docx
附件:附件4.(鄂公消{2018}46号)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规范的通知(电子版).doc
附件:附件5.十堰市住建局消防审验职责分工表.doc
附件:附件6.关于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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