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郑皑)
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4月1日起,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城市、农村居民
低保标准均有所提高
据悉,在此次调整中,十堰市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一年的660元/人/月,统一提高为670元/人/月。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一年的560元/人/月,统一提高为590元/人/月。
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一年的5220元/人/年(435元/人/月),统一提高到5280元/人/年(440元/人/月)。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一年的4560元/人/年(380元/人/月),统一提高为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
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
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方面,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费由上年的7080元/人/年(590元/人/月),提高为7440元/人/年(62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费由上年的6240元/人/年(520元/人/月),提高为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记者了解到,十堰市主城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和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1800元/人/年(150元/人/月),提高到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通知》指出,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城市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也有所调整
此次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有所调整。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基本生活费由上年的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提高到10440元/人/年(870元/人/月)。
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提高到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6840元/人/年(57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7920元/人/年(66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8040元/人/年(6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由上年的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提高到9240元/人/年(7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提高到4920元/人/年(41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5880元/人/年(49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6120元/人/年(51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由上年的不低于7080元/人/年(590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7320元/人/年(61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通知》要求,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孤儿养育标准和城乡低保
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确定
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由上年的1320元/月,提高到134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上年的2116元/月,提高到2144元/人/月。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上年的1120元/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供养标准由上年的1792元/月,提高到1888元/人/月。
《通知》还明确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