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新业态就业,充分发挥社保补贴促进就业作用,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主城区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本市主城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
1.办理失业登记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线下办理:由户籍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行政村)(以下统称为“基层人社部门”)受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基层人社部门受理、初审→分别提交至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审核→录入湖北省智慧就业服务系统→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到申请人社保卡。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提交《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个人如实填报);《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台账》(社区(村)填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且须激活正常使用);(《就业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缴费记录[因信息不共享暂时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需提交全日制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二)网上申报:申报对象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个人办事(新用户请先注册)→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领)→网上办理→按本人户籍地选择对应的经办机构→按有关提示正确填写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到申请人社保卡。
如未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请先逐一网上申报以上事项,待审核通过后才可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当年申报”原则,请申请人尽快缴纳社保费,申报当年社保补贴,以免影响个人社保补贴政策享受。逾期未申报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
四、补贴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补贴的标准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大病医疗保险)的2/3给予补贴;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缴费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大病医疗保险)的2/3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从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始计算。
六、有关事宜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补贴: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2.当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的人员;
3.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人员;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年龄执行;
5.领取退休养老待遇人员;
6.有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记录的人员在参保缴费(含补缴)期间不予享受补贴。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2023年己在市就业局申报,补贴期限未满人员仍由市就业局受理直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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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