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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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十堰市为民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37省道 郧阳区北互通至安阳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十环函〔2023〕95号 | 2023-11-8 |
附件:十环函(2023)95号 关于十堰市为民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37省道郧阳区北互通至安阳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