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茅箭分局执法人员对十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低压浇筑汽车水箱气室作业,配套的2 台抽风设备的电机不能正常使用,导致生产废气未经风机收集及除尘器处理,直排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等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下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交叉执法巡检时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该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条件,故不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其他3个环境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关系,皆因其对危废管理不重视,没有按照环评要求规范管理危险废物。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故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本案裁量运用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择一从重处罚”,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警示和教育惩戒作用,让企业负责人在知法、懂法中更好地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