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竹山某畜牧有限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执法人员对竹山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粪污从应急池缺口处正在溢流至厂区外村民耕地。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现代化生猪养殖循环产业基地两栋猪舍之间的粪污管道堵塞,5月8日15时左右进行管道疏通时发生了井喷,致使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顺着沟渠流到应急池,继而溢流至厂区外村民耕地。该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蓄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88号),处以4.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