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根据十堰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移交的违法线索,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武当山分局对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进行调查。经查,该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车辆采取不同检验监测方法,存在未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另查明,该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2日对某车辆进行环保检验过程中,该车辆尾部排气管排放明显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8.2结果判定”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未按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是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9日向该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3号),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案件启示】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检测是筛查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倒逼维修治理、督促机动车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不得人为干预分析仪正常工作,不得通过不法手段达到牟利的目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加大检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力,为进一步更好的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