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湖北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进行机械零部件加工生产,2023年11月2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3年11月27日,竹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向该公司下达《关于完善环保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督办通知》,要求该公司2024年2月27日前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调查。2024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完成自主验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日向该公司及直接负责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93号、十环罚字〔2024〕93-1号),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万元、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