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季度工业企业污水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25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15:06:13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一、十堰市房县某科技发展有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房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见证下,检测人员对废水排放口按照《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采样规定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氯化物(以Cl—计)平均值为475.16 mg/L,超过《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氯化物(以Cl—计)排放限值(限制为300mg/L)。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关于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84号),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十堰某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武当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十堰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该公司废水排口用pH试纸初检发现pH疑似存在超标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并同步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9.6、COD为82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COD超标0.65倍;总磷15.6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0.95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关于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91号),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堰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十堰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运行日志显示2024年1月28日13时开始报警(显示未抽到载流液、4号管无水样),该故障持续至1月30日2时50分结束,期间报警49次。 

经查询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该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29日9时至1月30日8时出水口氨氮浓度一直维持在0.236mg/L的定值,2024年1月30日9时至13时氨氮浓度维持在0.057mg/L的定值。2024年1月30日13时后氨氮数据恢复正常,期间氨氮数据不正常持续时间28小时。

该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未在24小时内向属地化管理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也未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的行为,属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4〕74 号),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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