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十堰市房县某科技公司涉嫌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案情简介】
(线索来源)房县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申请并经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列入《十堰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公告经营范围:电源柜、天线、综合机架、ddf机架、小型交换机,年处理量5万吨。
2023年12月底,十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房县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8号车间内堆存有打印机、复印机、电话单机、监视器等废旧电器。
经查,打印机、复印机、电话单机、监视器均属于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内所列目录,需要办理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但该企业并未办理相关资格证书。调阅企业台账发现,其收购的物料名称均登记为废弃电子产品,而无具体品名。并且将拆解后产生的废塑料、废旧钢铁、废铝、废锡对外出售,对废线路板一部分综合利用,一部分对外销售。
【查处情况】该企业电子废弃物综合拆解种类超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种类,涉嫌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000元。
案例二:十堰市某砂石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污染
【案情简介】
(线索来源)2024年3月,接群众投诉举报,武当山青徽铺码头存在露天堆放砂石行为。
经查,投诉举报的砂场砂石料为十堰某砂石公司所有,现场堆放有砂石料约7万余方,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现场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