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索引号
000014349/2024-63365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09:34:26
发布机构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结合竹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线下生产销售单位监管。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线上经营和平台配送监管。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加强与公安、商务等部门协作,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二、监督抽查、严格执法

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快速处理,及时依法查封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缺陷产品召回

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召回监管工作。加大缺陷线索收集力度,加强安全问题线索共享,强化电动自行车缺陷调查,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确认存在缺陷但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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