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测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33/2024-4832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16:10:34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十市监函〔2024〕3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湖北特检院十堰分院,各有关电梯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保障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改革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应用湖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强化对超期未检和超期未检测设备清理。对超期未检测电梯,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做好待检测电梯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选择已在本市备案的电梯检测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检测质量监督机制,对电梯自行检测活动实行有效监督。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要求制订完善检测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持续规范电梯检测工作,未办理告知并未通过核实的单位不得在本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已通过备案的检测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在十堰地区负责人、检测人员任命文件、联系方式、驻点信息、社保证明、相应职责、检测报价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检测人员应当是与其从业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取得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质且其检验资质执业注册在其从业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自行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不得兼任,报告批准人员必须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审核人员必须取得电梯检验师以上资格。市局将每年对十堰地区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约谈其电梯检测单位。

三、提前报告检测情况。在我市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至少提前1天将拟检测电梯的地址、单位等信息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拟检测信息报告后,随机派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合法性监察和检验检测过程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检测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人员是否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进行执业公示,且执业资格是否在该检测公司。

四、全程录像检测过程。自行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时,需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录像,并保证清晰度应不低于1080P,检测开始时应拍摄检测人员身份信息、使用单位现场确认、所检电梯基本信息,检测过程的视频录像应拍摄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试验过程等重点项目的现场检测情况,检测项目应无缺项、漏项、虚假检测等。检测机构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录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保存期不低于 2年。

五、强化检测质量复核。电梯检测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换发电梯使用标志,市局每月将根据检测数量委托检验机构随机抽取已检测电梯进行现场复核,查看影音录像文件和检测报告,对发现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做好隐患报告和整改。电梯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整改完成问题隐患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要及时做好整改复核工作,检测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 15日。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电梯检测机构要对检测价格明码标价并公示公开,强化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坚决杜绝低价恶性竞争、联合垄断市场和虚假检测等情况发生。电梯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测保障作用,对依法申报电梯应检尽检,对待检测电梯要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帮助使用单位做好电梯检测申报程序。

八、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检测单位要定期加强对检测人员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督促全面掌握新检测规实质内容,切实提高电梯检测质量。要确保人员、仪器等条件持续满足要求,加强电梯自行检测现场安全管理,全力保障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和安全。要加大宣贯力度,主动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电梯新检规、电梯检测规的专业解读,稳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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