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579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15:19:01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湖北特检院十堰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学习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发〔2024〕20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把握最新工作重点及要求,不断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职责。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做好锅炉使用单位的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支持企业开展锅炉更新改造。

二、严格执行锅炉负面清单管理

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 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 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十堰市中心城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锅炉和淘汰类锅炉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 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检验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禁止新建和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施工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各地要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列入淘汰类的锅炉清单,按照地方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去功能化处理,湖北特检院十堰分院不再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

三、落实锅炉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锅炉底数摸排,完善并动态更新锅炉清单。督促锅炉安装、使用单位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督促锅炉使用单位按照《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要求,开展定期能效测试,提高使用环节能效管理水平。要持续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生产、使用情况排查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锅炉重新使用,防止死灰复燃。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要求进行检验,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操作。

四、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等方向,依托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引导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锅炉更新改造,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锅炉检验机构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对新建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五、强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将列入淘汰类锅炉负面清单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等方面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严格落实锅炉淘汰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等工作。茅箭区、竹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转给当地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机构提供参考名单,全面梳理本地区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负面清单,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负面清单报送市局特设科。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及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市局特设科。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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