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2323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09:29:08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政发〔2022〕20号

十政发〔2022〕2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堰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以上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适时调整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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