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该规定的贯彻落实,强化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堰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我市公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出租车运营、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等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道路执法支队负责实施本市主管的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出租车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局综合运输科负责指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出租车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水路执法支队负责实施本市主管的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等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局综合运输科负责指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等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四、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市道路执法支队、市水路执法支队建立本部门处理社会公众对我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的专门工作制度,并负责予以处理相关申诉。
五、局综合运输科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告该年度实施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