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其他市州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可到市内任意一个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办理,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年满16周岁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省外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公民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受理;未满16周岁公民需监护人陪同,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3.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需在居住地派出所做流动人口登记后,可以到我市任意一个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办理,办理时填写《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表》(窗口领取)。
到期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需本人凭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损坏换领:需本人凭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丢失补领:需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驾照、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件)之一(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所在城市未开通首次申领“跨省通办”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