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业务受理范围

日期: 2024-06-24 10:43:35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以下情形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1、湖北省内购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使用十堰市辖区内房产作为抵押,办理“商转公”业务;

2、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市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3、父母和子女共同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使用子女的公积金办理“商转公”业务;

4、缴存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满一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5、婚前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婚后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6、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离婚后,经法院判决,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合法拥有人,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7、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共同还(借)款人可以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商转公”业务。

编辑:闻佳慧

责编:陈玉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