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

日期: 2021-08-19 17:27:45
来源: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一章   缴存范围

第一条  十堰地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社区及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职职工。

第三条 与十堰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单位录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开户不受人数限制。

第八条单位设立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按新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和补缴手续,再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再提供以下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工资介绍信或到职通知;

(六)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七)《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

二、设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进城务工人员:本人身份证、本市辖区内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一类银行卡(此卡将作为贷款后的还款银行卡)、《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本市辖区内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一类银行卡(此卡将作为贷款后的还款银行卡)、《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三)城镇自由职业者:本人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一类银行卡(此卡将作为贷款后的还款银行卡)、《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第三章  账户变更

第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与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须提供合并、分立、更名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账户的合并、分立或更名。

一、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第十一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集中托管专户,单位撤销、解散、改制或者破产后,无新的接受单位,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

一、办理缴存登记信息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三)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表中应有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缴存基数设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的工资。缴存基数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年审文件标准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全员建立、全额缴存、按时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缴存基数、缴存比率、缴存人数、缴存人基本信息等。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公式如下: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当年年审文件为准;

五、年审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表》二份;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要求职工本人签名并留手机号码)一式二份;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表》一份。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设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确定,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各县市),最高不得高于17000元。个人缴存户每年只能更改一次缴存基数。已办理贷款的个人缴存户只能在贷款还款满一年以后才可变更缴存基数,变更后的缴存额度不得低于贷款还款额。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与补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的方式。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一、汇缴所需资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回单;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已年审的单位只需提供增减变动表);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当年工资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或当年工资发生变化的;

(三)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转好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解散或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主体责任;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原因。

办理补缴时,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办理补缴手续不对个人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汇缴书》及补缴理由和补缴原因,县办事处经县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城区办事处经归集执法科审批后补缴,先批核,后缴款。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与启封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直接进行管理。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封存手续,进入单位封存账户管理,进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托管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管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三)职工出境逾期一年未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暂无就业单位且需保留公积金账户的;

(五)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六)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及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七)职工提前内退休养的;

(八)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九)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单位提出封存的;

(十)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十一)其他原因需要封存的。

发生上述原因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所需资料:

(一)单位封存申请书;

(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批文或法院判定(裁决)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职工与单位恢复原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已进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应当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当月,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及职工公积金封存凭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启封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办理。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经办事处主任审核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启封手续,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和转移

第十八条单位调入、调出及新录用员工的

一、职工调入或新录用的员工。要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从调入或新录用(聘用)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经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缴存手续。

(一)职工调出。

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或原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在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同城转移

工作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变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由调出单位携带职工的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如调令、任用文件)或与新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到转出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填写《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通知书》。

(三)异地转移

职工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十堰地区无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账户未冻结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十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由外省市调入十堰地区工作,并已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十堰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可向十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十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缴存户由外省市调入十堰地区的,并已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在十堰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可向十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十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转移办理地点:转入职工到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转移办理条件:

(一)转入条件: 职工必须在十堰开设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转出条件:职工调离十堰市到外地工作,并已在调入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转出:1.职工及配偶在十堰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2.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3.职工本人有给其他职工提供担保的;4.其他原因不得转出的。

转移提供资料:

1.异地公积金转入本市的

(1)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填写《十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同一单位申请多名职工同时办理的:①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表》和《十堰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件2)(以下简称“委托书”)。

2.公积金转出本市的

根据“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及异地公积金要求,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提供转出资料。

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1.经政府确定特困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放工资的;

2.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3.企业经济效益差或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职工当年实发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并填写《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表》,携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特困企业批文,单位财务报表、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等相关资料,并加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印章。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须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执行。

(四)单位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缴存年度,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30日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及降低比例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撤销、破产、改制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就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企业在办理缓缴或降比期间,应做好台账登记,待企业缓缴或降比时间到期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基数或比例。

第十章  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为冻结状态,即账户内资金不能正常使用。

(一)账户冻结的对象

1.由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下同)提出协助、通知的涉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由归集执法科发现并认定的骗提骗贷行为的。

(二)职工个人账户冻结业务办理、审核程序与方法

1.受理。由被保全、冻结人所属办事处受理人民法院保全、冻结资料,被保全、冻结人属于城区的也可由归集执法科受理。

2.审核。查询被保全、冻结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则将资料退还人民法院经办人,告知被保全、冻结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暂不予保全、冻结。如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则进入下一步。

3.传送资料。办事处经办人将资料扫描后的图片文件传送至归集执法科。

4.保全冻结。归集执法科收到资料后,填制《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个人账户冻结(解冻)审批表》,连同人民法院保全冻结资料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在业务系统中将被保全冻结人的个人账户予以司法冻结。

5.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须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冻结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冻结时间、冻结金额);

(3)人民法院两名经办人的有效个人证件(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等,留存复印件)。

(三)归集执法科要求冻结,城区由归集执法科受理,资料齐全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冻结;县(市)办事处由分管副主任受理,资料齐全报告办事处主任和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当日内电话报归集执法科予以冻结,冻结资料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归集执法科。(属于骗提骗贷行为的冻结,由中心归集执法科统一冻结)

1.归集执法科要求冻结,须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码;

(2)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决定和期限;

(4)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2.归集执法科填写《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冻结审批表》,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3.归集执法科将冻结资料收纳存档。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解冻是指解除之前的冻结状态、恢复正常缴存状态的行为。

(一)职工个人账户解冻办理程序与方法:

1.人民法院要求解冻账户,须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解冻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和解除冻结时间);

(2)人民法院两名经办人的有效个人证件(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等,留存复印件)。

(二)城区由归集执法科受理,资料齐全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解冻,县(市)办事处由分管副主任受理,资料齐全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解冻资料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归集执法科予以解冻。紧急情况下可先将解冻资料传真至归集执法科先行解冻,后送达解冻资料。(属于骗提骗贷行为的解冻,由中心归集执法科统一冻结)归集执法科要求解冻账户,

1.归集执法科要求解冻,须提交下列资料:

(1)涉事职工在冻结期满后提交申请书;

(2)归集执法科将解冻资料收纳存档。

在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每个月末与受托银行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银行核对。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做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职工个人三账相符。

三、职工和单位如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一、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如有变动,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调息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与实际存储额不符并要求核实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查询方式:

1.网上营业厅。网址:http://www.sygjj.gov.cn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查询。每年6月30日给职工结息后,通过专用对账单与缴存单位职工对账,保证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息,打印各单位明细单、利息结息单、对账回执单。

3.临柜查询。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4.微信查询:关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公众号

第十四章 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为职工保密。

二、咨询投诉形式:

(一)电话咨询投诉。0719-12329;

(二)公积金门户网站咨询投诉;

(三)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投诉;

(四)书面咨询投诉。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投诉后,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意见表》,经调查核实后,向被投诉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投诉单位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征求意见。

第十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一、对未按《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行政。

三、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周珍

责编: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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