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及授权书;
(三)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请,或通过“鄂汇办”APP提出申请,点此下载“鄂汇办”APP。
具体网上办理流程点击“社会救助‘一件事’用户操作手册”查看。
问: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获得低保后还会被取消低保吗?
答: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居住地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条件不参加劳动的,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您还可通过网上问政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或通过“鄂汇办”APP提出申请,点此下载“鄂汇办”APP。
具体网上办理流程点击“社会救助‘一件事’用户操作手册”查看。
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哪几项?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以下六项(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问:什么情况会终止救助供养?
答:以下情形会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您还可通过网上问政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对象困难情况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但未超过12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以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二)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遭遇困难事项证明,其他材料、手续可后续补齐;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低保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或通过“鄂汇办”APP提出申请,点此下载“鄂汇办”APP。
具体网上办理流程点击“社会救助‘一件事’用户操作手册”查看
问:急难型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紧急入院抢救;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是否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到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可实施救助。
问:支出型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难以为继,即可纳入救助范围。
您还可通过网上问政平台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