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申领

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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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何申请办理?
工伤医疗费用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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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工亡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申报伤残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可到政务服务大厅B84窗口领取);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鉴定书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需注意的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出结论之前,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方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社保关系由单位减出,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其工伤保险参保状态需为暂停状态,否则无法拨付。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不能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造成工伤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申报工亡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可到市社保局工伤科领取,也可到QQ群:686375651内下载);

2、工亡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死亡证明;

3、交通事故等第三人造成工亡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提供个人承诺书证明其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其他情况。

常见问题及咨询
常见问题

问: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支付到位需要多长时间?

答:基金管理科根据业务科室系统推送的支付信息,通过社银平台推送至银行,银行收到信息后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将待遇资金划入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上。


问:发生工伤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吗?

答: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随着社会收入水平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相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领取。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若单位不愿支付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可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问:工伤认定多久能办理医药费用核销?

答: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单位经办人员可携带工伤认定书原件、门诊病历、门诊发票、社保卡复印件以及《十堰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到市民服务中心B栋1314办公室工伤待遇受理区提交申请,若符合报销条件,工伤医药费会在申报次月底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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